一、代位权行使的限制是什么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其所受的制约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要的是,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并已经到期的债权,这构成了行使代位权的基本条件和必要基础;其次,如因抚养、收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原因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等这些属于专属债务人本身的债权,则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权利客体进行主张;再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紧紧限定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超越此界限的请求将不受法院的支持与认可;此外,债权人需采取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而不许使用仲裁或者其它非诉讼的手段加以替代;另外,在以代位权为主题的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可以针对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向债权人提出反诉。
若债权人最终获取胜诉,诉讼费用将由次债务人承担,并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提取以支付该项支出。
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如何进行界定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这意味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过自己享有的债权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对相对人有20万元债权,此时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范围就是10万元。超出部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并且,若存在多个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在满足条件下也可行使代位权,各债权人按照其债权比例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受偿。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此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在界定范围时,首先要明确债权人对债务人须有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应有合法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能超过自身债权的数额,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高于债权人债权额,以债权人债权额为限行使;若低于,则以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为限。总之,代位权行使范围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避免权利滥用。
当探讨代位权行使的限制是什么时,我们需要知道这并非孤立问题。在实际情况中,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制仅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同样会对代位权行使产生影响,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具体如何界定“必要费用”也存在诸多细节。要是你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对这些限制的具体操作、费用承担等问题存在疑惑,别着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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