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成都齐辉收账公司网站!
成功案例CASE

服务热线183-2869-4988

成都要债公司

主页 > 成功案例 > 成都要债公司 >

成都要账公司:借条上未写明利息,讨债时可以

借条上未写明利息,讨债时可以主张利息吗? 案情   杨某与李某系多年朋友,2015年年初,李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为碍于面子,杨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条上只写明:“今借到杨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人李某,2015年3月。”后李某向杨某还款40万元,还差10万元迟迟未还。   杨某催要多次无果后,准备起诉,称其与李某曾口头约定,李某借款5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5万元。现李某矢口否认有利息约定,且借条上也未显示,其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有利息。   评析   杨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李某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无息的借款并不影响杨某在李某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本案明显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情形,杨某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李某仍不偿还的,起诉之日也即李某开始逾期还款之日。出借人杨某要求借款人李某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并成都要账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借款为止。 成都讨债公司  来源:河北法制报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