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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讨账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   1、权利人可以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股权交付出去抵押,成为贷款等融资行为的担保物。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非上市公司,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商登记机关根据申请把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之后,依法公开,并可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股权质押不办理工商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成都要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成都讨债公司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主要为:   1、出质人持股的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2、出质人持股的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而且股权质押不办理工商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 成都要债公司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