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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为逃债 法院判决还欠款

四川省内江市一企业以改制的名义,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剥离,另行成立公司经营,结果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日前,重庆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该成都专业收账公司企业名为改制,实为企业分立,分立出来的企业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四川省内江水泥制品厂(简称水泥制品厂)因工程发包尚欠原告自贡振兴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振兴公司) 39万余元工程款。2000年11月,水泥制品厂进行企业改制,将其资产评估后的净值共计1137.5万元核减、量化给职工,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水泥制品厂承担。随后,由水泥制品厂的46位职工以该厂的资产成立了内江圣马水泥制品有成都要账公司限公司(简称圣马公司),开展经营。振兴公司遂将水泥制品厂和圣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偿还其工程款。在诉讼中,水泥制品厂申请破产。振兴公司遂撤回对水泥制品厂的起诉,只要求圣马公司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泥制品厂未经过清算程序,便将企业的资产净值核减、量化给职工,并以职工名义重新成立圣马公司,圣马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水泥制品厂,该改制实为企业的分立,因分立时对债权、债务约定由水泥制品厂承担,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成都追帐公司,分立后的企业应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圣马公司向振兴公司支付工程款39万余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