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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讨账公司:禁止借企业改制逃债

禁止借企业改制逃债 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如有些企业改制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还有成都收账公司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损害兼并方或购买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调整这些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期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项规定,2003年2月1日起,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予受理。这些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七大类: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成都要债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但对于那些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   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发生的债务纠纷,该规定针对企业公司制改造的不同形式明确了债务承担的三种类型:一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有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二是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三是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人,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债务纠纷,该规定明确了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即无论是由企业买断企业产权成都要账公司、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还是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